盗墓在中国古代不仅违法,而且素来是不被轻饶的重罪。

禁止盗墓的法律,在先秦应该便已出现。

秦国统一六国前的著作《吕氏春秋》中有写道,对于盗墓,“上虽以严威重罪禁之,犹不可止”

而在西汉的《淮南子》中,更有如此的记载:“天下县官法曰:‘发墓者诛,窃盗者刑。

’此执政之所司也。”

但即便如此,仍有人贪得无厌、以身试法,以至于“然而立秋之后,司寇之徒继踵于门,而死市之人血流于路。”

至《旧唐书》,也有多次谈到:“开劫坟墓”

与“十恶忤逆、官典犯脏、故意杀人、合造毒药、放火持仗”

等,是即便大赦也不能释放甚至减刑的罪行。

而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、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刑事法典《唐律疏议》,对于如何制裁盗墓,更是规定详细:盗掘坟墓者,如发现棺椁,流放3000里、劳役3年;如打开棺椁,绞刑;如还未发现棺椁,劳役3年。

进入墓葬旧有孔洞,发现原本暴露在外的尸首者,如盗走尸体灵柩,劳役2年半;如盗走衣服,劳役2年;如盗走器物、砖、版,以盗窃罪论处。

盗皇家陵园内草木者,劳役2年半;盗他人墓葬内树木者,杖击一百下。

损坏碑碣或石兽者,劳役1年;损坏庙中排位者,劳役1年半;故意损坏其他陵园建设者,依价劳役,并予以修复;过失损坏其他陵园建设者,修复即可……另外,因墓主人长幼尊卑不同,对盗墓的量刑也应有所不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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